Loading incoming/fujita/hakubun/KT10p0133.utf-8 +169 −20 Original line number Diff line number Diff line Loading @@ -3060,31 +3060,180 @@ 至於葬地 不必於國都 括地志言熊繹墓在歸州者 與世本言武王墓在豫州新息同 新息今爲河南息縣 不可謂武王都此 況子革言熊繹辟在荊山 荊山亦不在歸州也 九月入杞 討不敬也 (注) 箋曰 與僖二十七年秋入𣏌責無禮也 遙應而相變 左氏是例甚多 公及戎盟于唐 脩舊好也 (注) 尋惠隱之好也 箋曰 注尋字宋本無 冬公至自唐 告于廟也 箋曰 始書至 故發傳也 十六年則又至自伐之始 故申之曰以飮至之禮也 凡公行 告于宗廟 反行 飲至 舍爵策勛焉 礼也 (注) 爵飲酒器也 既飲置爵 則書勛勞於策 言速紀有功也 箋曰 凡公行者 或朝 或會 或盟 或伐 皆是也 曾子問 諸候適天子 必告于祖 奠于襧 命祝史告于宗廟 諸候相見 必告于襧 命祝史告于五廟 反必親告至于祖襧 乃命祝史 告至於前所告者 是出入必告廟 比之生時出告反面之義也 反行反自行役也 大祝職反行舍奠 正同 飮至者告其至而飮酒於大廟中也 曾子問 凡告用制幣 反亦如之 則出入皆以幣告也 但出則告而遂行 反則告訖又飮至 故行言告廟 反言飮至 以見至有飮 而行無飮也 韓詩説 一升曰爵 二升曰觚 三升曰觶 四升曰角 五升曰散 𦁕名曰爵 其實曰觴 觴餉也 然則飮酒之器 其名有五 而𦁕稱爵也 舍置也 經傳舍字 與赦同音者 其義則止息也 與捨同音者 其義則釋去也 子在川上 曰逝者如斯夫 不舍晝夜 此言川流晝夜無止息 舍當讀音赦 易乾九二曰 見龍在田 時舍也 井初六曰 舊井無禽 時舍也 此皆謂止以待之也 屯六三曰 君子幾不如舍 謂往則徒行 不如止也 此傳曰舍爵策勲 謂飮酒置爵 則書勲勞于策也 文十八年舍爵而行 謂飮酒置爵卽行也 僖三十年若舍鄭以爲東道主 謂止鄭毋伐也 宣四年乃舍之皆爲大夫 謂止子良使毋去也 定四年舍舟于淮汭 謂止舟于淮水之汭 弗乘舟也 凡此舍字 皆讀音赦也 文六年晉舍二軍 七年樂豫舍司馬 襄二十三年盡舍旃 昭十九年舍前之忿 書曰 舍己從人 詩曰 舍旃舍旃 又曰 舍彼有罪 孟子人病舍其田而芸人之田 凡此舍字 皆讀音捨也 策勲者書其所行之事於策也 勲者事也 功也 特相會 往來稱地 讓事也 (注) 特相會 公與一國會也 會必有主 二人獨會則莫肯為主 兩讓會事不成 故但書地也 箋曰 相讓而會無主 故杜解所以書地 而曰會事不成耳 非其事不成而遂已之謂也 自參以上 則往稱地 來稱會 成事也 (注) 成會事也 箋曰 凡公行以下 釋史官書至書會書地之例 説者或以筆削求之 誤也 初晉穆侯之夫人姜氏 以條之役生太子 命之曰仇 (注) 。○近,附近之近。 [疏]注“楚國”至“會謀”。正義曰:《地理志》云:“南郡江陵縣,故楚郢都,楚文王自丹陽徙此。”《世本》云:“楚鬻熊居丹陽,武王徙郢。”宋仲子云:“丹陽在南郡枝江縣,今南郡江陵縣北有郢城。”《史記》稱文王徙都于郢。《地理志》依《史記》為說,此時當楚武王也。《譜》云:“楚,芊姓,顓頊之后也。其后有鬻熊,事周文王,早卒。成王封其曾孫熊繹於楚。以子男之田居丹陽,今南郡枝江是也。熊達始稱武王,武王十九年,魯隱公之元年也。武王居郢,今江陵是也。昭王徙鄀,惠王八年獲麟之歲也。惠王二十一年,《春秋》之傳終矣。惠王五十七年卒。自惠王以下十一世,二百九年,而秦滅之。”《楚世家》稱武王使隨人請王室尊吾號,王弗聽。還報楚,楚王怒,乃自立為楚武王。是楚武王始僣號稱王也。劉炫云:號為武,武非謚也。 九月,入杞,討不敬也。 “公及戎盟于唐”,脩舊好也。惠、隱之好。○好,呼報反,注同。 “冬,公至自唐”,告于廟也。凡公行,告于宗廟;反,行飲至,舍爵策勛焉,禮也。爵,飲酒器也。既飲置爵,則書勛勞於策,言速紀有功也。○舍音赦,置也;舊音舍。 [疏]“冬公”至“禮也”。○正義曰:凡公行者,或朝或會或盟或伐,皆是也。孝子之事親也,出必告,反必面,事死如事生,故出必告廟,反必告至。不言告禰廟而言告宗廟者,諸廟皆告,非獨禰也。《禮記·曾子問》曰:“諸侯適天子,必告于祖,奠于禰”,命祝史告于宗廟。“諸侯相見,必告于禰”,命祝史告于五廟。“反,必親告于祖禰,乃命祝史告至于前所告者”。由此而言,諸侯朝天子則親告祖禰,祝史告馀廟。朝鄰國則親告禰,祝史告馀廟。其路遠者,亦親告祖。故于其反也,言告于祖禰,明出時亦告祖也。出時不言祖者,鄭玄云:“道近,或可以不親告祖”,明道遠者亦親告祖矣。雖親與不親,而諸廟皆告,故總言告于宗廟也。《曾子問》曰“凡告用制幣,反亦如之”,則出入皆以幣告也。但出則告而遂行,反則告訖又飲至,故行言告廟,反言飲至,以見至有飲,而行無飲也。飲至者,嘉其行至,故因在廟中飲酒為樂也。襄十三年傳曰:“公至自晉,孟獻子書勞于廟,禮也。”書勞策勛,其事一也。舍爵乃策勛,策勛常在廟,知飲至亦在廟也。彼公至自晉,朝還告廟也。此公至自唐,盟還告廟也。十六年“公至自伐鄭”,傳曰“以飲至之禮”,伐還告廟也。三者傳皆言禮。知朝、會、盟、伐,告廟禮同,傳所以反覆,凡例也。朝還告至,而獻子書勞則策勛者,非唯討伐之勛,雖常事有以安國寧民,或亦書功于廟也。公行告至,必以嘉會昭告祖禰,有功則舍爵策勛,無功則告事而已,無不告也。反行必告,而春秋公行一百七十六,書至者唯八十二耳其馀不書者,釋例曰:“凡公之行不書”至“者,九十有四皆不告廟也。隱公之不告,謙也;馀公之不告,慢於禮也。”慢於禮者,舉大例言耳,其中亦應有心實非慢而不宜告者,若行有恥辱,不足為榮,則克躬罪已,不以告廟,非為慢於禮也。若事實可恥而不以為恥,反行告廟,則史亦書之。宣五年傳曰:“公如齊,高固使齊侯止公,請叔姬焉。夏,公至自齊。書,過也。”《釋例》曰:“執止之辱,厭尊毀列,所以累其先君,忝其社稷,固當克躬罪己,不以嘉禮自終。宣公如齊,既已見止,連昏於鄰國之臣,而行飲至之禮,故傳曰‘書,過也’。是不應告而告,故書之以示過也。”《釋例》又曰:“桓公之喪至自齊,此則死還告廟而書至者也。莊公違禮,如齊觀社,用飲至之禮,此則失禮之書至者也。宣公黑壤之會,以賂免,諱不書盟,而復書至,亦諱不以見止告廟也。襄公至自晉,此則榮還而書至者也。昭公至自齊,居于鄆,此則宜告而書至者也。諸書至,皆告廟啟反。或即實而言,或有所諱辟。傳於伐見飲至之禮,於宣見書過之譏,於朝見書勞于廟,舉此三者以包其他行也。僖十六年公會諸侯于淮。未歸,而取項。齊人以為討,而止公。十七年秋,“聲姜以公故,會齊侯于卞”,公始得歸,而書“公至自會”,是諱其見止,而以會告廟。故傳曰:“猶有諸侯之事焉,且諱之。”是諱止而以會告也。諸侯盟者必在會后,皆書公至自會,不言公至自盟者,以盟是因會而為之,初必以會征眾。公行以會告廟,故還以會告至。雖并以盟告,亦不云至自盟,為行時不以盟告故也。僖二十八年公會諸侯于溫,遂圍許,經書公至自圍許;襄十年公會諸侯于柤,“遂滅偪陽”,經書“公至自會”。二文不同。《釋例》曰:“諸若此類,事勢相接,或以始致,或以終致,蓋時史之異耳,無他義也。”定十二年“公至自圍成”,行不出境而亦告廟者,《釋例》曰:“陪臣執命,大都偶國。仲由建墮三都之計,而成人不從,故公親伐之,雖不越境,動眾興兵,大其事,故出入皆告于廟也。”○注“爵飲”至“功也”。○正義曰:《韓詩》說:“一升曰爵。爵,盡也,足也。二升曰觚。觚,寡也。飲當寡少。三升曰觶。觶,適也。飲當自適。四升曰角。角,觸也。次不自適,觸罪過也。五升曰散。散,訕也。飲不自節,為人謗訕也。總名曰爵,其實曰觴。觴,餉也。”然則飲酒之器,其名有五,而總稱為爵。案《燕禮》,爵用觚、觶,此飲至之爵不過用觚、觶而已。為人君者,賞不逾月,欲民速睹為善之利。故舍爵即書勞於策,言速紀有功也。 特相會,往來稱地,讓事也。特相會,公與一國會也。會必有主,二人獨會,則莫肯為主,兩讓,會事不成,故但書地。自參以上,則往稱地,來稱會,成事也。成會事。○參,七南反,一音三。上,時掌反。 初,晉穆侯之夫人姜氏以條之役生太子,命之曰仇。條,晉地。大子,文侯也。意取於戰相仇怨。○仇音求。其弟以千畝之戰生,命之曰成師。桓叔也。西河界休縣南有地,名千畝意取能成其眾。 。條,晉地。大子,文侯也。意取於戰相仇怨。○仇音求。其弟以千畝之戰生,命之曰成師。桓叔也。西河界休縣南有地,名千畝意取能成其眾。 [疏]“千畝之戰”。○正義曰:案《周本紀》,宣王三十九年,王與姜戎戰于千畝。取此戰事以為子名也。 師服曰:“異哉,君之名子也!師服,晉大夫。○名,如字,或彌政反。夫名以制義,名之必可言也。義以出禮,禮從義出。禮以體政,政以禮成。政以正民,是以政成而民聽。易則生亂。反易禮義,則亂生也。 Loading Lo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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